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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用航空法》施行,旅客权益再升级

2026-07-24 15:53
  • 2026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正式施行。本次修订首次在第六章“公共航空运输”中增设第六节“旅客权益保护” 。根据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 及京津冀消协的权威解读,详见下文:


    1)运输总条件须提前公布并告知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运输总条件是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不正常航班处置、旅客服务和投诉等旅客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运输总条件须遵循公平原则、提前公布,并在售票环节明确告知旅客,且报主管部门备案。


    2)航班延误/取消,航司须管吃管住管改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客票变更、食宿安排等旅客服务工作。”


    3)旅客个人信息保护覆盖全链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将旅客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从航空公司扩展到票务代理、在线旅游平台等所有参与民航运输服务的单位。


    4) 投诉处理机制法定化

    第一百五十六条要求航司、机场、票务平台等公布投诉渠道,并及时受理、处理投诉并反馈结果。


    5)超售被拒载,旅客享有五项法定权益

    京津冀消协依据新法及民航相关规定明确,机票超售后旅客享有以下权益:


    知情权:航司须在购票、值机、登机全环节公示超售处置流程及补偿标准

    特殊旅客优先登机:老年旅客、孕产妇、残障旅客、未成年旅客及联程旅客享有优先保障

    免费退票或改签:可在全额退票或免费改签当日最早航班中二选一,航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滞留食宿交通保障:因超售导致当日无法成行,航司须免费提供食宿及机场接送

    现金补偿:旅客可要求现金补偿,并有权拒绝代金券等非现金替代方案;可现场要求航司出具超售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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